轉知衛生福利部【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及購票原則】

主旨: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 及購票原則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立法委員林月琴國會辦公室115年6月29日林月琴字第 1150000143號函及立法委員陳培瑜國會辦公室115年7月20日培研軒字第1150720001號函辦理。

二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下稱本法)第57條第2項所定「輪 椅觀眾席位」,其服務與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 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非僅侷限於輪椅類型。 三、承上,前開「坐式行動輔具」常見類型包括推車、手動輪 椅、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(如附件),另身心障礙證 明背面如有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」註記,除可作為身心 障礙者具有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,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 輔具,宜從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。又本法 第16條第2項明定,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 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旨揭運輸工具、建築物及場所設置 「輪椅觀眾席位」之空間配置,其營運者應以合理調整精 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,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 設施場所之平等權益。

四、請貴部協助轉知所屬機關(單位)或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 配合辦理,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,提升對於 多元行動輔具認識,並落實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切之服務與 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