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:
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 6 條第 2 項、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」第 11 條及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第 324-3 條相關規定,為防止本校工作者因執行職務遭受他人不法侵害,預防及處置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,訂定本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,以達預防及處置之目的。
對象:
凡校內之工作者
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:
(一)職場暴力
(二)職場霸凌
(三)性騷擾
(四)跟蹤騷擾
(五)就業歧視
諮詢專線:
健康暨諮商中心 04-23590121 #234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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