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下稱CRPD)第33條第2項明訂,應指定或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,以促進、保障與監督公約之實施。CRPD第33條第3項強調,公民社會,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,應涉入並充分參與監督程序。
國家人權委員會「2023-2026中程策略計畫」已擇定「建立監督落實CRPD機制」作為策略議題內容。為擴大身心障礙者的參與及意見徵詢對象與範圍,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3年8月至10月,於桃園、臺中、臺南、臺東、臺北及高雄,辦理完成6場分區座談會;並針對身心障礙兒少、身心障礙原住民及身心障礙長者等具有多元交織性的處境不利群體,運用焦點團體訪談的方式,更深入了解他們獨特的生命經驗。
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參考其他國家人權機構的作法,規劃進行「CRPD監督機制優先議題」問卷調查,以徵詢更多身心障礙者、身心障礙者的家屬以及關心身心障礙議題的民眾,對於身心障礙者各種權利項目的重視程度,作為CRPD獨立監督機制的重要參考。後續將依據所蒐集到的意見,以及聯合國發布的CRPD人權指標,進一步發展各項具體的監督計畫,監督政府落實CRPD的相關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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